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的民眾注意,不動產所有權人若於死亡日起逾一年,
繼承人未辦理繼承登記,依《土地法》規定,
每年4月1日公告繼承人應在3個月內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繼承登記,
逾期將列冊管理15年,仍未申請繼承登記,則由國產署公開標售,
所得價款以專戶儲存,繼承人可依法領取,逾10年仍未提領價款,將歸屬國庫,使權益受損。
如果標售5次仍未標出,不動產即登記為國有,繼承人只能向國產署依第5次標售底價,
按其法定應繼分計算領取價金,對權益影響很大。台北市地政局土地登記科指出,
106年度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物資料會在4月1日公告,民眾也可至網站查詢。
地政局提醒,凡是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留不動產,繼承人應儘速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,
領取遺產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,並於繼承開始日起6個月內向地政機關申辦繼承登記。
一般民眾不能及時申辦繼承登記,多半是因繼承關係複雜或人數眾多,
難以會同全體繼承人辦理,建議民眾可由繼承人其中一人或數人,
為全體繼承人利益申辦登記為公同共有,以避免不動產被列冊管理,同時避免逾期申請的罰鍰。
另外,假如已申報相關賦稅、稅額,因行政救濟尚未確定或分期繳納未完稅,
或因繼承訴訟等不可歸責當事人事由,導致無法如期申辦繼承登記,
當事人可在公告期間檢附證明文件,向地政事務所提出暫緩列冊管理的申請,
因此切記趕快辦理繼承登記或提出暫緩列冊管理申請,以免遺產被列冊管理或標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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